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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代销合约书
立合约书人:
甲方:弘康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兹以甲方为注册之「弘康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一销售保健相关产品之公司行号。今乙方申请成为甲方品牌代销商,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双方以互信、诚意为原则,特定订以下之条款,以为双方合作之依据。
一、 合约期限:
1. 本合约有效期为 年。
2.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期满应另行签订合约,本合约期届满前30天,乙方得向甲方申请续约。
二、 销售产品:
由甲方所提供之HEALTH BODY  系列产品,及其它经甲乙双方同意之商品。
三、 产品价格:
1. 乙方需依甲乙双方所议订之进货折扣与进货价格进货。
2. 乙方必须遵守本合约产品之市场售价,不得任意抬高价格牟取暴利或降低价格破坏市场。
3. 乙方若有促销活动或降价策略,须事先咨询甲方意见,并获得同意。
四、 业务内容:
甲方授权乙方经营之业务内容:
1. 甲方产品之 地区实体通路代销。
2. 虚拟通路甲乙双方共同存在,唯价格与促销活动需一致。
3. 客户之售后服务。
五、 经销计划与利润计算方式
1. 以甲乙双方报价同意之金额计(附报价单)
六、 销货限制:
1. 为提升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市场之声誉及维护消费者之权益,乙方应遵守双方所议订之市场策略、销售价格及管理规范。
2. 当乙方与甲方其他销售单位之代销商发生市场争议时,应由甲方依公平及诚信原则裁决。
3. 不得将本合约产品以低价对外抛售,或作出其它有损本合约产品及企业形象之行为。
4. 若有降价竞争之情事,即解除其代销权。
七、 供货付款约定:
1. 以付款出货方式支付货款,乙方得以现金、汇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或即期支票支付货款。
2. 唯视彼此合作之诚信,合作三个月后可月结付款,付款可现金、汇款或即期支票。
3. 甲方将依乙方订货单所列之数量及品项,提供乙方所需本合约产品。如订货单内容有所更改,乙方需于订货当日前以e-mail、电话或传真通知甲方更改,但出货日期亦随之顺延。
八、 出货约定:
1. 乙方可直接至甲方总部现场提货。
2. 甲方接到乙方订货单及货款后,现货于三日内即发货,并委由货运公司运送,一次进货额超过进货价10000元,运费由甲方负担,一次进货额不足10000元,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货方式只限普通件。
3. 如乙方提出必须用快递运货,则超出普通件之快递费用则由乙方负担。
九、 交货约定:
1. 乙方需于订货单上指定交货地点。
2. 如因火灾、天灾、战争、政府政策或其它不可抗拒之事由,致使甲方委托之货运公司不能及时全部或部分交货,得延期交货时间。
十、 收货产品检查通知义务:
1. 乙方应于货到后三天内进行查验,如有瑕疵货品或数量短缺,应于三至七日内通知甲方,并经由双方确认后,甲方应负责更换或补足。若乙方未于七日内告知甲方,则视同乙方承认其已接受无瑕疵之全数额货品。
2. 乙方之受雇人所为之签收,视同乙方签收。
十一、 无瑕疵货品之退换货与保存:
1. 甲方接受乙方购货后90天内之无瑕疵货品退换货要求,但购货超过90天以上者,甲方得视状况办理,原则上以进货单上进货日期为基准。
2. 货品交至乙方,若因乙方保存不当,或超过保存期限,造成货品损减,甲方不负退换之责。
十二、 商标及商号名称使用之限制:
1. 「弘康」「HEALTH BODY」之商标属甲方所有。乙方在销售行为中,需经甲方授权,方得在广告、橱窗、柜台的布置及宣传品、名片中使用,其他有关甲方企业识别之系统,如形象、文字、式样,使用前均需经甲方同意。
2. 乙方除为销售本合约产品或其它必要情事外,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之商标。更不得将甲方使用于本合约产品上之商标或公司名称除去、修改、添减或作任何变更。亦不得以其他产品伪冒甲方所使用之商标或公司名称出售。
十三、 宣传促销:
1. 对于甲方所提供之文宣数据等,乙方得修改其内容,但需事前知会甲方。
2. 乙方可自行进行广告及活动,以促销产品,但广告或活动办法不应与甲方之广告文宣策略相抵触,以维持整体形象。
十四、 经销商管理与规范:
1. 乙方于合约期间内若进驻实体百货商场专柜或大型卖场通路,应告知甲方。
2.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来进行商业活动。如有违反,所衍生之后果必须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五、 合约之合意终止:
1. 乙方如因故歇业、停业、组织变更或其它因素,欲终止本合约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依照本合约解约手续办理解约。
2. 待双方合意终止本合约时,乙方必须将经销时向甲方借贷之有关财物,全数交还甲方。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亦不得将有关甲方之业务或财物,出让给非甲方同意之个人、企业法人或其它第三者。
十六、 合约之违约终止及责任:
以下情况经查证属实者,甲方有权单方面径行终止合约,并要求乙方立即清偿终止前已发生之全部货款与其他一切债务,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损失及承担相应责任:
1. 乙方违反本合约:
A. 未依甲方订定之市场统一价格销售经营,以致扰乱市场秩序。
B. 蓄意制造流言或夸张不实信息,以致诋毁企业形象。
C. 违反双方约定合作所提及之特别约定。
2. 乙方未依本合约规定偿付货款或其他任何债务,或未履行、怠于履行本合约任一义务者。
3. 乙方因宣传销售方式不当或其它因素,导致消费者误解或客诉,乙方应负责处理。
4. 乙方因涉及诉讼导致其资产遭受假扣押、假处分、假执行、强制执行者。
乙方如发生以上情事,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得终止本合约;如情节重大,导致甲方商誉受损,乙方应负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十七、 解约手续:
无论合约是属合意终止或违约终止,都必须办理以下解约手续,解约后不得于任何情况下再使用甲方之商标或以甲方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1. 终止前需结清全部欠款。
2. 乙方营业范围内所有涉及甲方名称和商标文宣、文字照片等,乙方必须在解约前一周清除。
十八、 保密条约:
1. 除经甲方之同意外,乙方于合约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甲方所有之任何文件、磁盘、录音带、录像带,亦不得破坏甲方公司或产品之商誉。
2. 对于甲方之商业机密,乙方具有保密责任。若故意泄漏而导致甲方损失者,除立即解约之外,乙方需付法律赔偿责任。
3. 以上条约于本合约终止后一年内仍然有效。
十九、 迁址之约定:
乙方所注册的公司,于合约期间因故需要迁址经营,需于迁址之前以书面告知甲方。
二十、 转让之禁止: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私自将公司或本合约全部或一部份转让于第三者。
二十一、 管辖法院:
本合约如因涉及诉讼,双方同意选择台北市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二十二、 本合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双方于签订本约前之书面文件、传真及一切口头承诺、约定,皆以本合约代替。
二十三、 完成本合约签订手续后,乙方即成为甲方代销商。
二十四、 本合约一式两份,签约后由甲乙方各持乙份。
甲 方: 弘康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负 责 人: 蔡瑞珍
统一编号:27575611
地 址:台北市大安区和平东路一段十号三楼之一
电 话:02-2364-8115
传 真:02-2364-9022
电子信箱:info@healthin.com.tw
乙 方:
负 责 人:
统一编号: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签 约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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