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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代銷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甲方:弘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茲以甲方為註冊之「弘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為一銷售保健相關產品之公司行號。今乙方申請成為甲方品牌代銷商,負責甲方產品的銷售,雙方以互信、誠意為原則,特定訂以下之條款,以為雙方合作之依據。
一、 合約期限:
1. 本合約有效期為 年。
2.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 期滿應另行簽訂合約,本合約期屆滿前30天,乙方得向甲方申請續約。
二、 銷售產品:
由甲方所提供之 HEALTH BODY  系列產品,及其它經甲乙雙方同意之商品。
三、 產品價格:
1. 乙方需依甲乙雙方所議訂之進貨折扣與進貨價格進貨。
2. 乙方必須遵守本合約產品之市場售價,不得任意抬高價格牟取暴利或降低價格破壞市場。
3. 乙方若有促銷活動或降價策略,須事先諮詢甲方意見,並獲得同意。
四、 業務內容:
甲方授權乙方經營之業務內容:
1. 甲方產品之 地區實體通路代銷。
2. 虛擬通路甲乙雙方共同存在,唯價格與促銷活動需一致。
3. 客戶之售後服務。
五、 經銷計劃與利潤計算方式
1. 以甲乙雙方報價同意之金額計(附報價單)
六、 銷貨限制:
1. 為提升甲乙雙方共同經營市場之聲譽及維護消費者之權益,乙方應遵守雙方所議訂之市場策略、銷售價格及管理規範。
2. 當乙方與甲方其他銷售單位之代銷商發生市場爭議時,應由甲方依公平及誠信原則裁決。
3. 不得將本合約產品以低價對外拋售,或作出其它有損本合約產品及企業形象之行為。
4. 若有降價競爭之情事,即解除其代銷權。
七、 供貨付款約定:
1. 以付款出貨方式支付貨款,乙方得以現金、匯款(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或即期支票支付貨款。
2. 唯視彼此合作之誠信,合作三個月後可月結付款,付款可現金、匯款或即期支票。
3. 甲方將依乙方訂貨單所列之數量及品項,提供乙方所需本合約產品。如訂貨單內容有所更改,乙方需於訂貨當日前以e-mail、電話或傳真通知甲方更改,但出貨日期亦隨之順延。
八、 出貨約定:
1. 乙方可直接至甲方總部現場提貨。
2. 甲方接到乙方訂貨單及貨款後,現貨於三日內即發貨,並委由貨運公司運送,一次進貨額超過進貨價10000元,運費由甲方負擔,一次進貨額不足10000元,運費由乙方負擔,運貨方式只限普通件。
3. 如乙方提出必須用快遞運貨,則超出普通件之快遞費用則由乙方負擔。
九、 交貨約定:
1. 乙方需於訂貨單上指定交貨地點。
2. 如因火災、天災、戰爭、政府政策或其它不可抗拒之事由,致使甲方委託之貨運公司不能及時全部或部分交貨,得延期交貨時間。
十、 收貨產品檢查通知義務:
1. 乙方應於貨到後三天內進行查驗,如有瑕疵貨品或數量短缺,應於三至七日內通知甲方,並經由雙方確認後,甲方應負責更換或補足。若乙方未於七日內告知甲方,則視同乙方承認其已接受無瑕疵之全數額貨品。
2. 乙方之受雇人所為之簽收,視同乙方簽收。
十一、 無瑕疵貨品之退換貨與保存:
1. 甲方接受乙方購貨後90天內之無瑕疵貨品退換貨要求,但購貨超過90天以上者,甲方得視狀況辦理,原則上以進貨單上進貨日期為基準。
2. 貨品交至乙方,若因乙方保存不當,或超過保存期限,造成貨品損減,甲方不負退換之責。
十二、 商標及商號名稱使用之限制:
1. 「弘康」「HEALTH BODY」之商標屬甲方所有。乙方在銷售行為中,需經甲方授權,方得在廣告、櫥窗、櫃檯的布置及宣傳品、名片中使用,其他有關甲方企業識別之系統,如形象、文字、式樣,使用前均需經甲方同意。
2. 乙方除為銷售本合約產品或其它必要情事外,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之商標。更不得將甲方使用於本合約產品上之商標或公司名稱除去、修改、添減或作任何變更。亦不得以其他產品偽冒甲方所使用之商標或公司名稱出售。
十三、 宣傳促銷:
1. 對於甲方所提供之文宣資料等,乙方得修改其內容,但需事前知會甲方。
2. 乙方可自行進行廣告及活動,以促銷產品,但廣告或活動辦法不應與甲方之廣告文宣策略相抵觸,以維持整體形象。
十四、 經銷商管理與規範:
1. 乙方於合約期間內若進駐實體百貨商場專櫃或大型賣場通路,應告知甲方。
2.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規章來進行商業活動。如有違反,所衍生之後果必須由乙方自行負責。
十五、 合約之合意終止:
1. 乙方如因故歇業、停業、組織變更或其它因素,欲終止本合約時,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甲方。並依照本合約解約手續辦理解約。
2. 待雙方合意終止本合約時,乙方必須將經銷時向甲方借貸之有關財物,全數交還甲方。在未徵得甲方同意前,亦不得將有關甲方之業務或財物,出讓給非甲方同意之個人、企業法人或其它第三者。
十六、 合約之違約終止及責任:
以下情況經查證屬實者,甲方有權單方面逕行終止合約,並要求乙方立即清償終止前已發生之全部貨款與其他一切債務,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及承擔相應責任:
1. 乙方違反本合約:
A. 未依甲方訂定之市場統一價格銷售經營,以致擾亂市場秩序。
B. 蓄意製造流言或誇張不實資訊,以致詆毀企業形象。
C. 違反雙方約定合作所提及之特別約定。
2. 乙方未依本合約規定償付貨款或其他任何債務,或未履行、怠於履行本合約任一義務者。
3. 乙方因宣傳銷售方式不當或其它因素,導致消費者誤解或客訴,乙方應負責處理。
4. 乙方因涉及訴訟導致其資產遭受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強制執行者。
乙方如發生以上情事,則視為嚴重違約,甲方得終止本合約;如情節重大,導致甲方商譽受損,乙方應負賠償責任及法律責任。
十七、 解約手續:
無論合約是屬合意終止或違約終止,都必須辦理以下解約手續,解約後不得於任何情況下再使用甲方之商標或以甲方名義對外從事活動:
1. 終止前需結清全部欠款。
2. 乙方營業範圍內所有涉及甲方名稱和商標文宣、文字照片等,乙方必須在解約前一週清除。
十八、 保密條約:
1. 除經甲方之同意外,乙方於合約期間,不得向任何第三者提供甲方所有之任何文件、磁片、錄音帶、錄影帶,亦不得破壞甲方公司或產品之商譽。
2. 對於甲方之商業機密,乙方具有保密責任。若故意洩漏而導致甲方損失者,除立即解約之外,乙方需付法律賠償責任。
3. 以上條約於本合約終止後一年內仍然有效。
十九、 遷址之約定:
乙方所註冊的公司,於合約期間因故需要遷址經營,需於遷址之前以書面告知甲方。
二十、 轉讓之禁止:
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私自將公司或本合約全部或一部份轉讓於第三者。
二十一、 管轄法院:
本合約如因涉及訴訟,雙方同意選擇台北市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二、 本合約自雙方簽字蓋章後正式生效,雙方於簽訂本約前之書面文件、傳真及一切口頭承諾、約定,皆以本合約代替。
二十三、 完成本合約簽訂手續後,乙方即成為甲方代銷商。
二十四、 本合約一式兩份,簽約後由甲乙方各持乙份。
甲 方: 弘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蔡瑞珍
統一編號:27575611
地 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十號三樓之一
電 話:02-2364-8115
傳 真:02-2364-9022
電子信箱:info@healthin.com.tw
乙 方:
負 責 人:
統一編號: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電子信箱:
簽 約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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